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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帳戶怎麼辦?---回顧2020.7.20發布的貼文>

大法庭在109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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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帳戶怎麼辦?---回顧2020.7.20發布的貼文>

大法庭在109年12月16日對於出借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的行為是否屬於一般洗錢罪做出了宣示:

1.不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的洗錢行為,不會成立一般洗錢罪的正犯。

2.如果提供者主觀上對於「該銀行帳戶提供後有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這件事有所認識的話(實務上有很大的機會會推定有所認識),仍然會成立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

※結論:千萬不要為了貪小便宜而出借銀行帳戶!!

司法院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341426-62a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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